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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孙占青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4-04-02 16:42     来源:唐山市曹妃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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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占青因保管不善2977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孙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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