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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永志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4-04-12 16:01     来源: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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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志因保管不善810150070号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永志

202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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