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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长民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4-04-12 16:02     来源:唐山市曹妃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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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民因保管不善唐海国用(2006)字第07100116015号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长民

202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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