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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殿阁不动产权证明遗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4-05-14 14:04     来源:唐山市曹妃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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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海支行因保管不善,将房他字第201100032号不动产权证明(抵押人:王殿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海支行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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