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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孙振友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4-11-11 10:34     来源:唐山市曹妃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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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振友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房屋所有权证书号:海房字11-9-146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中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孙振友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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