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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月春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4-12-05 13:46     来源:唐山市曹妃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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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月春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土地使用证书号:21046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月春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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