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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闫喆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5-04-02 11:16     来源:唐山市曹妃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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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喆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土地使用证:唐南开国用(2015)字第3260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闫喆

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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