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唐山市曹妃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0315-5659908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徐孟清 |
土地/房屋 |
南堡开发区南盐团结楼9-1-101 | 唐山房权证字第333002252号/冀唐(公房)国用(2004)第5909号 |
贾雨蔚 |
登记机构:唐山市曹妃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14日
主办单位: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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