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冀(2019)曹妃甸区不动产证明第 0002070号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京禾食品有限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30209071001GB00016W00000000 | 曹妃甸区唐曹 高速东侧、青林公路西侧 | |
2 | 冀(2019)曹妃甸区不动产证明第 0002071号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京禾食品有限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130209071001GB00015W00000000 | 曹妃甸区七农场,青林公路西侧、唐曹高速公路东侧 |
唐山市曹妃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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