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接到刘志强办理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文苑花园小区汇丰路91号商业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根据刘志强提供的材料,唐山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上述不动产卖予刘志强,双方于2007年5月1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结合刘志强反映的唐山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体灭失的情况,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第四条文件精神,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上述情况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至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为刘志强办理不动产证书。
特此公告。
公告单位:唐山市曹妃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23日
主办单位: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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