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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春兰、刘金生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5-04-27 13:36     来源:唐山市曹妃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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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兰、刘金生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冀(2023)曹妃甸区不动产证明第0005107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春兰、刘金生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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