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唐山市曹妃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0315-8787054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李海明 | 土地/房屋 | 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交化小区旭日里90号 | 唐山市曹妃甸区房权证私有房产字第201300210号,唐曹国用(2014)第0010521494号 | 李梦颖 |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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