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唐曹国用(2015)第1210060029号 |
唐山博全实业有限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130209171004GB00006W00000000 | 唐山市曹妃甸区中小企业园区 | |
2 | 唐曹国用(2015)第1210061867号 | 唐山博全实业有限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130209171004GB00005W00000000 | 唐山市曹妃甸区中小企业园区 |
唐山市曹妃甸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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