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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曹妃甸区政银社互保金融惠农创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27 15:08     来源: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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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曹妃甸区政银社互保金融惠农创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有效


各场镇,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政银社互保金融惠农创新模式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2025224日        


唐山市曹妃甸区政银社互保金融惠农创新模式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为农民增收、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发展提供积极的资金支持,探索“政银社互保”创新模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农业农村工作部署,以财政、银行、供销合作社三方合作支农为主体,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探索建立“政银社互保”信用抵押贷款体系的金融惠农创新模式,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防范农村融资风险,助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

始终把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做到为农、务农、姓农。

(二)坚持规范性原则

“政银社互保”金融惠农创新模式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做到诚实守信、审慎经营,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确保安全稳健运行。

(三)坚持创新发展原则

金融机构要加强在经营理念、服务方式、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等方面的创新,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形成公平、便利、高效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

(四)坚持风险可控原则

监管和创新并举,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坚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在有效防范风险基础上,加大金融惠农力度。

三、主要内容

“政银社互保”金融惠农创新模式,由区政府设立惠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区政府主导,区供销合作社为主办方,金融部门为合作方,实施“财政+银行+供销社”互保模式,主要是以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自然人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为基础,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有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与发展。在区财政局设立曹妃甸区风险补偿基金,初始规模为1000万元,存放于在合作银行开设的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合作银行每年按风险补偿基金10倍的授信比例安排贷款规模,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小额贷款。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偿还贷款本息时,启动内部分担机制,即由风险补偿基金承担贷款本金风险损失的60%、银行承担贷款本金风险损失的40%。区财政局的风险补偿基金在未启动内部贷款分担机制前的利息按照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息计算,该利息收入列入财政收入。

四、贷款对象、用途及额度控制

(一)贷款对象

曹妃甸区“政银社互保”金融惠农贷款重点支持对象是我区范围内有真实资金需求、有良好信用记录、发展前景良好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现代农业园区;产业带动能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拥有特色资源和品牌科技优势的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三品一标”特色农产品收购加工经销企业;经销区内农产品比率较高、销售额较大、现金流稳定的农村电商物流企业等。被认定的贫困(边缘)户和脱贫返贫家庭户以及符合各级产业扶贫贷款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扶贫龙头企业全部纳入支持范围。

贷款对象(借款人)要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贷款要求,提供真实、准确、详尽的资料,以便评审;

2确保贷款用于审批同意的生产经营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

3合法经营,没有任何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

4以企业法人为贷款主体且借款用于企业用途的,担保形式优先选择以本企业产权作为抵押;

5在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贷款用途

1.农业生产经营中农业投入品采购、农产品收购等急需的周转资金;

2.农业生产设施、基地、示范项目建设;

3.农产品直销、仓储等场所建设、租用、基本装修;

4.农产品加工、保鲜、冷链物流系统或烘干系统设备设施购建;

5.农产品检验检测设备设施购建;

6.农村电子商务及网络平台建设应用;

7.农业投入品生产或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设备购建;

8.经“政银社互保”合作各方协商同意的其他农业用途。

(三)贷款额度

1.种植养殖大户(种植业:土地面积200亩及以上;海淡水养殖业:养殖面积100亩以上;畜禽养殖业:畜:50/只及以上、禽:2000羽及以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主管部门认定,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额度单户不超过30万元。

2.涉农品牌科技小微企业、“三品一标”农产品收购加工经销企业、农村电商物流企业的贷款额度(经主管部门认定,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3.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专精特新企业”贷款额度(经主管部门认定,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4.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等的贷款额度(经主管部门认定,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5.产业扶贫农民合作社和扶贫龙头企业按照每带动一个贫困户贷款(经政府扶贫部门认定的贫困户)一般不超过10万元的额度,累计计算。经认定的贫困(边缘)户和脱贫返贫户按家庭生产所需等实际情况确定贷款额度。

对于符合两类以上贷款额度的贷款对象,一次只选择其中一类贷款额度,不重复放贷。

(四)贷款期限、利率

贷款期限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均采用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金及未支付的利息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内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5个基点执行。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五、贷款业务办理程序

“政银社互保”金融惠农贷款业务采取联席会议审批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区联席办”)具体负责实施。

1区联席办每年不定期对有贷款意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由所在场镇推荐并出具贷款企业经营状况说明,经审核通过后填写《唐山市曹妃甸区“政银社互保”惠农贷款申请表》(附件1),连同有关资料提交到合作银行。

2区联席办会同合作银行共同对申请贷款对象进行贷前调查评估,审核通过后填写《唐山市曹妃甸区“政银社互保”惠农贷款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2),连同相关资料提交区“政银社互保”金融惠农贷款联席会议研究会审。

3区联席会议会审同意后由联席办在《唐山市曹妃甸区“政银社互保”惠农贷款业务办理审批表》上签发意见,合作银行据此及相关资料,正式办理贷款手续,并向区联席办反馈备案。

4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可采取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分期还款或提前一次性还清全部剩余贷款等方式还清贷款本息。

5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合作银行在十日内向区联席办提供相关凭证复印件作为其解除保证责任的证明。

六、贷款的逾期处理

(一)贷款风险分担程序

当借款人贷款逾期,或贷款未到期但发生借款合同约定的银行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情况后,由银行催收贷款,向借款人或担保人下达《唐山市曹妃甸区“政银社互保”惠农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附件4)。经过催收,借款人或担保人仍未还款并且贷款逾期天数达到60天后,银行向区联席办提交《唐山市曹妃甸区“政银社互保”惠农贷款风险分担函》(附件3),经过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借款人贷款进入不良后,立即启动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由银行和风险补偿基金按4:6的比例分担贷款本金损失,由银行按照程序手工将风险补偿基金由财政基金专户划转到银行内部账户,然后划转到借款人贷款账户。风险补偿基金划转到借款人贷款账户不视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还款,借款人或担保人仍按实际欠款本息金额(按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计算本金、利息、罚息)还款。风险补偿基金划转后,由银行作为原告启动法律程序提起诉讼,向借款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追回全部款项后,按4:6比例偿还贷款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基金,然后归还银行贷款利息及罚息;追回部分款项的,按照上述比例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及风险补偿基金。(如在风险补偿基金补偿后,借款人还款账户存入非借款人主动还款资金时,银行账户自动扣划本金、应收利息和罚息,后续法院追回部分款项时,先行将上次账户自动扣除部分按照4:6比例划转风险补偿基金到补偿基金专户,划转后剩余资金再按照上述比例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及风险补偿基金)。

(二)催收程序

当借款人贷款逾期,或贷款未到期但发生借款合同约定的银行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情况后,银行及时向借款人下达《唐山市曹妃甸区“政银社互保”惠农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附件4)并提起法律诉讼,区供销合作社配合银行和法院积极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索债权,追回的款项按风险补偿基金与银行分担比例及时归还银行和财政基金专户。

(三)业务暂停

“政银社互保”金融惠农业务发生未按约履行贷款风险分担责任以及其他违反双方协议约定的行为时,暂停办理“政银社互保”贷款业务。合作银行也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单独提出暂停合作申请,报区联席会议审批。对于暂停办理业务之前已经发放的贷款,各方依照本方案相关条款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明确责任

为保证我区“政银社互保”金融惠农创新模式积极、稳妥、健康运行,决定建立唐山市曹妃甸区“政银社互保”金融惠农贷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研究决定惠农贷款重大事项以及对申请贷款项目进行审批。联席会议由区供销合作社主任任召集人,区供销合作社分管副职、区财政局分管副职、区农业农村局分管副职、合作银行主要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并对所有贷款项目每年汇总上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联席办设在区供销合作社,由区供销合作社分管副职兼任主任。

(二)健全联保联控防范风险机制

对于种养大户、贫困(边缘)户借款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实际控制人(企业法人)为借款人的,采取由“自然人”担保模式,相互增信。对于小微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加工经销企业、电商物流企业等经营主体贷款的,优先选择融资主体名下持有可合法抵押财产的借款人。

(三)加强贷款全过程风险监控

区联席办、合作银行要对每笔贷款共同实行实地资信调查,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项目评估、分析决策、贷后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贷款风险监测,联动应对风险预警,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四)加强失信监督和责任追究

区联席办、合作银行要积极行使对借款人的监督权,开展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工作,将惠农贷款发放及欠款信息、借款人失信行为定期向区金融管理、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司法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对失信等违法行为责任人,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其他

1.本方案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2.本方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政银社互保”金融惠农贷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唐山市曹妃甸区“政银社互保”惠农贷款申请表.docx

附件2唐山市曹妃甸区“政银社互保”惠农贷款业务办理审批表.docx

附件3唐山市曹妃甸区“政银社互保”惠农贷款风险分担函.docx

附件4唐山市曹妃甸区“政银社互保”惠农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docx

政策解读: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曹妃甸区政银社互保金融惠农创新模式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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